还是一开始就像毛利小姐做的那样,用“一击必杀术”来正当防卫更好。
而詹姆斯就没学到这点。
他犯了一个大忌:
“你是在朝一个受伤逃跑的人射击!”
林新一义正严词地指控道:
“这名歹徒身上一共有两处枪伤。”
“一处是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一处是贯穿颅骨的子弹贯穿伤。”
“颅骨处的枪伤是致命伤,应该是后形成的。”
“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有大量出血,生活反应明显,应该是先形成的。”
道理很简单,要是歹徒先头部中枪再手臂中枪的话,他手臂上是不会有大量出血的。
因为被爆头的人百分百已经挂了,其血液也会随之停止流动。
所以右臂外侧的子弹擦伤,才是詹姆斯向这名歹徒开的第一枪。
“知道吗?”
“当子弹以切线或低角度掠过皮肤表面时,往往会形成射入口、射创管、射出口连在一起的长条状创口。”
“此时往往伴有皮肤组织的撕裂。”
“根据撕裂的特点,即远离创缘的撕裂角与弹头飞行方向相同,便不难判断弹头的飞行方向。”
“而歹徒手臂上的伤我看过了...”
“他手臂上的创口形态足以证明,子弹是从他身后飞来、从他背后射出的!”
这就是铁证。
可以证明詹姆斯当时是在朝一个背对着自己逃跑的人开枪。
这就足以给他扣一个防卫过当的帽子了。
“但你远远不只防卫过当那么简单。”
“如果说这一枪还只是防卫过当,那下一枪就几乎是故意杀人了!”
林新一用着杀人诛心的口吻,提出更加严厉的指控:
“詹姆斯先生,如果我没猜错的话,你根本从来就没考虑过要及时收手。”
“先前那一枪应该是你打偏了。”
“所以才会只是擦中歹徒的手臂,而没有直接要去他的性命。”
詹姆斯的枪是从歹徒手上抢来的,不是他平时惯用的配枪。
而这把老TT-33枪柄都快被人盘出包浆了,看着甚至像是当年苏德战场传下来的老古董。
这么老旧的一把黑枪,膛线肯定有所磨损,隔远了打不中人也很正常。
所以第一枪只是看看擦中了那歹徒的手臂。
“而你意识到这把枪隔远了会打不中人。”
“为了将其彻底击毙,便追着这名已经逃出8、9米的歹徒往前走了几步。”
“这一点从现场的子弹抛壳落点变化,就能大致看出。”
林新一虽然缺少侦办涉枪案件的经验,但该上的课总是上过的。
课上用的教材、案例、数据,大多都和国内枪击案出场率最高的那一款枪,54式手枪有关。
而54式手枪就是仿制酥莲的托卡列夫。
所以林新一对这款手枪也非常熟悉:
“托卡列夫手枪的为右后抛壳手枪,弹壳落点在设计位置的右后方向,抛壳距离则是在射击位置的0~5.38米范围之内。”
“根据第二枚弹壳出现的位置可以判断,詹姆斯先生,你当时一定是走近后才开出的第二枪,也就是那最后的致命一枪。”
林新一悄然加重语气,继续指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