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对的声音出现之后,天盛资本这边,坐在陆鸣旁边的首席律师姚筠当即发言道:“反对无效。我国《公司法》同时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要通知会议审议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就审议事项要做出明确通知,但又没有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而安氏集团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似乎造成谁也不服的结果。
这时,姚筠随后补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换言之,如果安氏集团《公司章程》中规定会议通知必须要明确会议议题,则对未事先通知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无效。安氏集团《公司章程》确实没有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安氏集团全体股东有特殊约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无序明确通知审议事项。”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视听,你说的这些并不符合《公司法》适用效力。”
姚筠有条不紊的说道:“你说的没错,《公司章程》规定适用于《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确实无效,但在这里我们根据的是股东协议,而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协议约定是由双方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共同约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汇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听到对方的反驳,最后只好选择了闭嘴,他当然知道,只是装作不知道而已。
与会的一些散户小股东看到双方之间的争论,这才知道股东协议原来是归《合同法》管,一直以为是《公司法》管来着。
难怪势单力孤的小散搞不赢大机构,人家的团队阵容是一群顶尖的业内人士,能搞得过才见鬼了。
普通的散户还真的被这些复杂的内容不太清楚,因为太复杂了,不是法律从业人员,不太可能清楚的知道各项规定。
“下面,就大会临时增加议题进事项行审议与投票表决。”大会上的工作人员开始发言道:“本事项提议修改安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内容新规,并由全体股东表决特殊约定……”
在场的中小投资者们暗叹天盛资本上来就要修改《公司章程》,果然是来者不善啊。
公司章程就相当于是一家公司的小宪法。
不过接下来,随着大会主持者对临时提案的内容做出了表述之后,所有与会的中小股东都惊了,赫然便是陆鸣私下与安祁隆会面是提出的三大条件。
派息比率不低于48.5%、EPS不低于220亿的业绩对赌,这两条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是压根就没有想到的事情,而且至少为期十五年,换句话说,只要这项提案通过了,安氏集团每年至少都要给全体股东分红保底106亿以上。
意外到让所有人都措手不及。
对于小股东来说,实际上拿到的分红可能不多,因为持有的股票数量少,散户嘛。
但是对于大股东、大资金来说就不一样了,例如天盛资本现在持有安氏集团超过20%的股权,意味着每天都能躺着手到二三十个亿的现金分红啊。
散户小股东虽然分不到多少绝对红利,但这么爆炸性的超级大利好,安氏股份的股价还不得涨破天?手里的股票价格大涨带来的溢价可远比分红的多太多了。
如果这条议案被通过,那明天直接继续涨停数板的节奏,妥妥的,毫无悬念的。
绝对是超级大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