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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二 论议(2 / 4)

臣今月二日至中书,曾公亮传圣旨,以《杂议》一卷付臣看详,臣谨具条奏如后:

《议》曰:官有定员,则进趣虽多,不能为滥。宜定台、省、监、寺之员,须有阙然后用。

臣某曰:今之台、省、监、寺之官,虽名曰职事官,而实非前代之所谓职事官,而与前代刺史等所带检校官无以异。前代检校官之类,亦不能定员,待有阙然后拟。前代所谓职事官,即今所谓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员,须有阙然后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谓职事官亦有定员,则今职事官以差遣员数校之,几至两倍,而有功有考当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员,所谓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议》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勋官,有散官,有检校官,有职事官。勋官、散官当其有辠则皆得议请减,而应免官则又可以当官,而检校官与今行、守之官无异,故朝廷与夺,皆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今散官、勋官、检校官既不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为人荣辱利害者,唯有职事官与差遣而已。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则是丞郎知州谓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谓之刺史,不知职事官之贵贱何以别乎?又其禄秩位次,不知当复如何?若同之,则理不可行,若不同,则与未名之时又何以异?臣以为今州郡长吏谓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领职事官乃与前代刺史等带检校官无异,何伤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汉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谓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长吏为刺史,则何得谓之正名?

《议》曰:罢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禄;武王克商,庶士倍禄。盖人主于士大夫,能饶之以财,然后可责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士大夫无廉耻,最人主所当忧。且邦财费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议者但知引据唐事,乃不知唐时官人俸厚,故罢为前资,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则与唐时事不得同。且不吝于与人以官,而欲吝于与官以禄,非计之得也。

《议》曰:以厘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绩之义。臣某曰:今欲以厘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窃以为不厘务者非人情之所欲也,厘务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无功,而厘务则计日得迁,等之无罪,而不厘务则不得计日而迁,恐未足以符考绩之义,而适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务在沮劝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劝?

《议》曰:置兵部审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审官院,此恐可议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尽付之兵部,则不可行。当约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轻重缓急,有付之审官者,有属之枢密者。至于磨勘,则官视卿监以下,皆付之兵部审官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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