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回磋商了三四日,合约内容基本确定,一式三份,幕府、英国、美国各执一份,内容基本和之前商议的差不太多。
幕府正式向英美两国开放长崎、横滨以及虾夷箱馆这三个港口,英美公民人等,可以自由进出这三座港口。英美两国在长崎和虾夷设置领事,在横滨派驻公使,并设立使馆区,允许派驻少量使馆护卫部队。
英美外交人员,如果因为有公务在身,可以在获得幕府许可之后,于日本国内旅游。如非公务人员,则只可在三个港口七日里范围内移动,不许侵入内地。
居留地基督教传播禁止,基督教书籍禁止,基督教会堂设置禁止。
至于另外要求的琉球国自由进出一事,因琉球国乃是独立之一国,幕府无法做出承诺,英美两国可以自行去琉球,要求中山王开国。
濑户内海以及关门海峡,允许无武装之英美商船自由通过,沿途不得阻拦。但是军舰须得提前报知长崎奉行或横滨奉行,方可进出。且军舰只允许在横滨使馆区港外停泊,非允许不得停靠其他口岸。
尊重自由贸易的原则,即双方国家的民间贸易不受任何限制,自行交易,幕府官员不得妄加干涉;对输出入商品实行协定关税率,幕府无权自主确定关税。每三年由英、美、日三国的税务官员会商往下一税期的税率。
设置专门的横滨税务司,三国各自派出一人担任司税,一切税收以及有关公务,须得三人会商进行。包括征收到的关税,也先行存储于税务司,经由三人全部同意之后,方可解交幕府财政机关。
外国货币在日本国内自由流通,内外货币同种等量交换,铸币和当地金银免税输出入的条款,则被忠右卫门删除,以防止日本国内的黄金大规模外流。这一条删除时,巴夏礼和佩里虽然有些不爽,但也没有强求。
真正令两人不爽的是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被删除,领事裁判权被修改为,一旦两国公民在日本成为民事、刑事诉讼被告时,既不按照日本法律,也不按照英美两国的法律,而是采用法国的《拿破仑法典》进行审判。
审判由一个五人委员会专门负责,英美两国各自派出一人,幕府派出两人,最后一人由英美认可的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士担任。勉强算是做到了公平,但其实也很难保证。
片面最惠国待遇直接不存在,哪儿来的滚哪儿去。忠右卫门只认可在条约末尾,增加专门的一条备注,如果幕府同外国修订了更加优惠的条约,两国有权要求修约。
且这个不是无偿的,日本若与欧洲国家发生争端时,英美两国可应幕府之请求,并作为委托人,居中斡旋调停。
《日英友好通商合约》、《日米友好通商合约》签字!
因为在清朝廷有了经验,巴夏礼和佩里拒绝由忠右卫门签字,要求必须是幕府的宰相大臣签字,德川将军用印,不然绝不认可。